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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明确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及融资有关事项
的要求
全国股转系统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布
新三板在线转载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
中小微企业,有效降低杠杆率和控制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
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就金融
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类企业的挂牌准入标准
(一)“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
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
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
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对其日常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
安排。
(二)私募机构
全 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私募机构)新增 8 个方面的挂牌条件: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
源的 80% 以上;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 5 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
现退出;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