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实行厂内待岗制度的规定
QZ/RL0007—2003
A/0—2003/01/01
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职工厂内待岗事宜作
如下规定:
一、待岗条件
由于企业改革与发展需要出现的富余人员或竞争上岗落聘
且暂无法安排的。
二、待岗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三、待岗期间的待遇
1、 岗位工资按岩烟人劳(2001)211 号四岗对应标准的
100%
计发,工龄工资按岩烟人劳(1999)第 220 号执行,另每月给
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200 元。
2、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企业
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过节费、住房补贴视同在岗人员执行,
其余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1、待岗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不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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