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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06]0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

标[2005]69 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
件)。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 OO 六年六月五日

  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
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
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
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
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
题和考试。

  

  第六条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一) 通用专业:

  (1)土建工程;

  (2)安装工程。

         

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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