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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
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
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
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五)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程序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向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二)监理企业同意后,由监理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
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
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第六条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
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与监理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