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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发布日期:1997-11-1
  生效日期:1998-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
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
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

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