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重庆
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
月19日重庆
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
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
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
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