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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

设程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

法规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依法必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
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

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应具有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按
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
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备
案。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
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已编制专项质量、安全
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其中委托监理的工程还须经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并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
的 50%;建设工期超过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
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