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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 57 号

《辽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6 月 3 日市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辽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收
集、整理和移交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吉
林省
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建设项目各环节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
使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文件资料。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和方
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
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并将城建档案管理  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建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市城市
建设档案馆)是我市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指导、接收、管理和监督
工作。
  市计划、土地、公用、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
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编制城建档案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地下管线走向和
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环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