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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 年 1 月 23 日福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

年 3 月 28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3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 年 3 月 28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二、第七条修改为: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解散或者被撤销、合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分

” 

立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审查。

 

  三、删除第八条。

  四、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监理工
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 

书。

 

  五、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

场繁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