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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8 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经建设部第 11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

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