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的问题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
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
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
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
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
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
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
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
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
”
“
”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由此可
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
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
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
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