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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2-12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0 号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1 月 24 日市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
以庄
                                 二○○七年
二月二日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
档案在我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
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含三区)城建档案管
理工作。泸州市城建档案馆受市规划建设局委托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建档案管理
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各县档案局
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
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
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
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