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文号: 藏建管[2008]154 号
各地(市)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建设厅建管处联系。
请各地(市)建设局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各监理企业在
西藏建设网上下载本《办法》。
联系电话:0891-6812421、6822557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
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第 397 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和建筑工程施工机
械租赁等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构成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租赁
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有满足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自治区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
“
”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从事相
应作业。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
理工作,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培训考核等
工作(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
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直接
向指定机构申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