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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武汉市建委武汉市建委
发布文号: 武建设字[2002]199 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区建设局,各有关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的规定,现就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市建委依法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组织实施和程序性审查。
  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具有甲级设计审查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承

 

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
据国

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众利益、公

 

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能施行。
  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

 

  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
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

 

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结构安全、公众利

 

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前向市设计审查办

 

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手续。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计划批文;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项目规划审批意见;

 

  (三)经审查备案的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

 

  (四)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五)工程详细勘察成果报告;

 

  (六)全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市设计审查办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七、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市设计审查办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
审。通过预审,签发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与技术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