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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 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10〕24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 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0 年 6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 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 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对采用
BT 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 BT 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相

法律

 

 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
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BT 融资模式(build~transfer

,即建设~转让) 是指由政府授

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 BT 投资人
(以下称 BT 投资人),由 BT 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
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
模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 BT 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总投资在 5000 万元(指人民币,下
同)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