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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7〕3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信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
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豫政〔2006〕9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建设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
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
建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市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 300 万元及以上(含国家、省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
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规划局、
建委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市审计局、
监察局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
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
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乙级工程咨询、乙级工程监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
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资质之一;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 300 万元;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
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 5 年;
(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经营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