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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穗建材[2001]200 号
 
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
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各有关建材生产

 

及经销企业;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进入我市建设工程
的建材产品必须提供的质量证明、部分重要产品的进场检验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建

 

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在供货时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
质量检验报告;有生产许可证、电工认证要求的产品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相应的证书。上

 

述检验报告和证书可以是复印件但应加盖生产或经销企业的印章。

 

  进入工地的每批(件、捆、盒)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二)本通知所指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是指:以提供检验报告的时间为限的一年内、
省及省会市或有 CAL 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相应产品品种的质量抽
检报告。属于进场检验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符合附表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补充的质量要

 

求。
  (三)签订供货合同后,如供货方不能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有效质量检验报告的 ,
可由供货方委托有关的检验单位(可在附表中选择,下同)进行委托抽检。属于进场检验
的产品,在工地现场抽样按附表规定的质量要求做的委托抽检可代替该批产品的进场检

 

验。
  (四)供货方提交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的证书后,监理单位应对证书和质检报
告的有效性(检验单位级别、检验时间、检验性质、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及补充的质量要求

 

等)进行确认并签字。
  (五)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加强对水泥、砂、石、混凝土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的进场
检验,其原材料质检报告应随配制的混凝土一起提交给有关建设工程的购货单位收存,
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质

 

量监督管理细则另行发布。

 

  二、重要建材产品的进场检验。
  (一)根据使用要求,在按穗建筑[1999]387 号文要求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等土建
类材料按施工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实行进场检验的基础上,还必须对下述重要建材产品
的关键技术指标实行进场检验: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建筑砂石及轻骨料、混凝土预制桩、
建筑玻璃、陶瓷墙地砖、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PVC 线槽线管、DN25 以下户内管道阀门、铝

 

合金型材、建筑涂料、新型墙体材料、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塑料门窗。
  其中,属于 387 号文规定的钢材、水泥和防水材料进场检验的质量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387 

 

号文中要求的钢材焊接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上述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执行的标准、我
委补充的质量要求、进场检验的项目、组批和取样规则及广州地区相关的检验单位名单如

 

附表所示。
  (三)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依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的,该企业标准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同时该备案的标准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