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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试验检测监理制度

1.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

样检测三个部分。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
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多应符合有关标准
的规定,其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要有复演性,其
数据要有可比性。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手段,判定质量时要
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见证,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
试验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

2.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试验检测内容实行不同的监理

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见证取样;
2.)平行检验;
3.)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
4.)对第三方检测的资质进行审查。

3.各类方法的使用范围

(一.)见证取样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

测。
建设部[2002]211

号文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
具体规定。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其规定执行。
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如下:

1.

范围: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

数量: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

样数量的 30%。

3.见证人员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

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

4.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

品名称及数量及见证人签名。

5.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

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挡案。

6.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

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
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