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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 22 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 年 12 月 26 日陕西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8 月 3 日陕西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 年 11 月 26 日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
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
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
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
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
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