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发表时间:2009-8-11 18:12:00  阅读次数: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发表时间:2009-4-5 11:25:00  

 

阅读数次: 80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 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 54 号)

 

 

 

 

 

原告:于萍 吕禹昕 吕家麒 吕坤 冯聪 吕飒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 2002 年
5 月 8 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 1994 年 3 月订立一份
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
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 15,090 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
行了施工,至 1996

 

年末工程完工 。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

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 11,191,823 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
7,815,100 元,尚欠工程款 3,376,823 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 1992 年
4 月 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 1995 年 9 月 22 日以沈大
东政办发(1995)45 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

 

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
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