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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
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
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

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

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

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
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

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
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
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
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
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如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八条
(三)第 2 项的规定就是如此!
    

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在投标报价时故意压低价格,在取得施工 入场券

后以种种理由和各种手段要求对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牌等进行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
内容的变更,这种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同样应当阻止,否则危害性极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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