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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条件

1、市环保局不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②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④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⑤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⑥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⑦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含海洋)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

2、市环保局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②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精、

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

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等行业的项目;

③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

④由省环保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3、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2 号)的规定,确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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