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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分层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的使用护理人员资源,实现护理人员能级对应,调动其积极性,根据上级

相关文件精神,综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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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及方法:

根据护士的学历、年资、职称及工作能力等对护士进行全面评价,将护理人员分为助

理护士、I 级护士、II 级护士、III 级护士、IV 级护士及护理行政管理级六类。

   1、助理护士: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1 年内或未取得护士资格的护理人员。

   2、I 级护士:大专及以上学历、三级医院从事临床护理满 1-3 年的注册护士并完成 I 级

护士任职资格培训与考核合格者。

3、II 级护士: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护理满 4 年,已聘任护师职称并完成 II 级

护士任职资格培训与考核合格者。

4、III 级护士: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护理满 8 年,已聘任主管护师职称并完成

III 级护士任职资格培训与考核合格者。

5、IV 级护士: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 10 年,已聘任副主任护师职

称。完成 IV 级护士任职资格培训与考核合格者。

6、护理行政管理(护士长):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 5 年,已取得主

管护师资格,完成护士长任职资格培训与考核合格者。

二、各级护理人员职责:

(一)助理护士职责: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完成低技术性护理操作,在上级护士的

指导下负责二、三级护理患者。

1、落实基础护理。

2、负责仪器的清洁及保持功能状态。

3、监测生命体征、统计出入量并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上级护士。

4、协助患者留取大、小便标本。

5、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负责二、三级护理患者。

6、医院授权的其他工作。

(二)I 级护士职责:

1、具有 I 级护士资格。

2、根据其能力可独立分管一、二、三级护理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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