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 12 号令)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
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
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
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
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
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