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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锅炉及配套设备技术要求

  

第一节 技术要求

一、产品制造执行标准

供货设备和材料在设计、制造、检查.、验收、安装、使用、包装和

运输等工作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下列国际机构的标准和规

范中的有关章节,同时还应符合所列标准和规范中隐含的其他规

范和标准中的有关章节。供货商所遵循的标准与规范应为最新版本。

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 号)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22 号令

3、ZBJ98011《工业锅炉制造通用技术文件》。

4、锅炉热工测试标准执行 GB10180《工业锅炉热工测试规范》。

5、锅炉环保测试执行 DB4427—89 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参

考)

7、原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7]171 号)(参考)

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GB13217—99 标准,噪音排

放符合西宁市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标准要求。

9、执行国家及省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其它有关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厂商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

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产品全部制造过程安装验收标准均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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