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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

§》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

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资金担保。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
提交的履约担保。《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

(2)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

《招

标投标法》第 48

条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

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
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
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

 

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

约定的内容,完成相关工作。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比普通订立方式订立的合同更加
严格、谨慎,政府监督部门有更严格的监督,当然,合同的履行也不例外,也应当严格按

 

约定履行义务。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不得向

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因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不是仅仅因为投标人对完成合同内
容的承诺,也对投标人的信誉、人员、设备等投标人自有、不可转让的因素进行了评价,因

 

此,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在招标项目中,中标人对项目进行分包是

正常的,但中标人对项目分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且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法律禁止的是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就是一种违法分包;将中标

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这些 分包 ,是被法律禁

 

止的。

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则是由于招标人负有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义

 

务,因此,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一般是支付担保。

(2)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如前所述,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

多种。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
是履约保证,即由招标人、中标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标人向中
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银行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一般称为履
约保证书。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往往是专业化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又可以分为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