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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代理合同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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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具体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
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
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依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2、招标代理合同现状
  2.1 国家没有相应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我国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的其它方面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造价咨询等,都已经有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这些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的有序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提供规范的招
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任务,迫切而重要。
  2.2 招标代理合同相关的配套文件不完善
  我国有关招标代理方面

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实行为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奠定了良

好的基础,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或有待明确的地方。如:①《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给出了全过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但对非全过程招标代理的情况没有给出确定的收费标准;②《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招标的招标代理收费
标准的基数为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③《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
定标准的 30%计收。根据招标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占有招标
代理业务中很大的一部分工作量,仅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费用,显然不尽合理等。
3、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重点
  3.1 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3.1.1 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
  目前,许多业主在招标时,习惯于将部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另行招标而在招标
代理合同中不予以明确,从而导致招标代理范围的不确定。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业
主可能进行另行招标的项目有:燃气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及防盗防火门安装工程;电梯
安装工程;人防工程;防盗对讲及监控安装工程;电话、电视及宽带网安装工程;变配电
安装工程及三箱设备;泵房设备安装工程;发电机安装及消声环保工程;室外园林景观
工程;二次装饰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生活污
水环保处理工程;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等。
  以上项目是否包含在招标代理范围中,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合时予以明确。
  3.1.2 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
  (1)前面提到,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可以包括很多,这些工作内容,在实际招标代
理合同中往往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现行招标代理合同通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有关工作
内容的条款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内容为施工总承包(或施工监理)的招标。招标代理
的内容显得非常含糊,为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人的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招标人的招
标工作留下隐患。
  (2)同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一定将上述工作内容全部委托给招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