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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

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英文译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 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

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

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

 

作,该委 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

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

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