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1997 年 1 月 1 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锛、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
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他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
度,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
注册 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
职责权力,并具 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实行法 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渡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
项目负 责人须由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
的注册建筑师承担 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
于确定的工程,在其他专业注 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
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 负责人。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 人须由注册建筑师承
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
单位 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
由所在单位 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
设部有 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
字制 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
渡期内允许实行 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
布情况 ,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
代审、代签注册 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
注 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
关规定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