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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定

    1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

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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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

可证。

  3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

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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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