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刊刻、保管、使用、收回、销毁进行规
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
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印章刊刻由项目部承包人提出申请,生产部签署
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负责人到办公室领用,领用
人必须在《项目部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办理领用手续,
并
缴纳保证金 1000 元,待该项目完工交还公章凭收据予以返还
。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在出具启用工程项目部印章函件时,必须
在函件中明确告诉对方该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的责任范围,并拓
具所启用印章的印模。
第五条 项目部印章使用必须有登记。项目结束时,项目印章
及印章使用登记一起上交公司办公室封存。
第六条 项目部印章必须在项目完工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
期不交的,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部印章只限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与业主、监理、设
计等办理工程变更联系使用,不得在
借贷、租赁、担保、
收发材料、
材料采购及
其他合同、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印章。
第八条 项目部印章原则上由公司派驻的工程技术人员保管,
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经理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