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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刊刻、保管、使用、收回、销毁进行规

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

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印章刊刻由项目部承包人提出申请,生产部签署

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负责人到办公室领用,领用

人必须在《项目部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办理领用手续,

缴纳保证金 1000 元,待该项目完工交还公章凭收据予以返还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在出具启用工程项目部印章函件时,必须

在函件中明确告诉对方该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的责任范围,并拓

具所启用印章的印模。

 

第五条 项目部印章使用必须有登记。项目结束时,项目印章

及印章使用登记一起上交公司办公室封存。

 

   第六条 项目部印章必须在项目完工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

 

期不交的,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部印章只限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与业主、监理、设

计等办理工程变更联系使用,不得在

借贷、租赁、担保、

收发材料、

材料采购及

 

其他合同、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印章。

   第八条 项目部印章原则上由公司派驻的工程技术人员保管,

 

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经理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