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 人民共 和国国 家发展 计划委 员会令
第 3
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 2000 年 4 月 4 日经国务
二○○○年五月一日
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 范围和 规模标 准规定
第一 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
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 条
关系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
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
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
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 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 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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