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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摘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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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力,并应当依法损伤履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又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多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人员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

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

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的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和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摘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

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