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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 1

       

节 通

       

第 1     

条 按照 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

利事业 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 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

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
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3     

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

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
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 4     

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

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
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
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
项。
       

第 5     

 

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 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 6     

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

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
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7     

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

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
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 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

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

 

分。
                          第 2

  

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 9

  

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 10

  

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

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
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 11

  

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 12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

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
必须恢复原状。
    第 13

  

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 毫米高栏杆和不

低于 100 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
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 1000 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 14

  

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

纹路以防滑跌。
    第 15

  

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

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
(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 l6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