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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考情分析

 

 

单选题

多选题

综合题

合计

2009

3

3

 

 

 

 

0.2

3

3.2

6

2010

2

2

1

2

 

 

 

 

3

4

2011

1

1

1

2

 

 

 

 

2

3

  本章重在理解,虽然近几年考察客观题,但是之前每年出综合题,所以仍需留意。本章七分理
解,三分靠背。

◆ 

  

本章重点

  

1.债务人财产

  

2.债权申报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
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不抵债

(资产负债表观点):适用于

债务人

申请

  

2.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

(现金流量表观点):适用于

债权人

 

申请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

重整

程序(

P93 页)

  【总结】破产法思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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