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考情分析
单选题
多选题
综合题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9
3
3
0.2
3
3.2
6
2010
2
2
1
2
3
4
2011
1
1
1
2
2
3
本章重在理解,虽然近几年考察客观题,但是之前每年出综合题,所以仍需留意。本章七分理
解,三分靠背。
◆
本章重点
1.债务人财产
2.债权申报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
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不抵债
(资产负债表观点):适用于
债务人
申请
2.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
(现金流量表观点):适用于
债权人
申请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
重整
程序(
P93 页)
【总结】破产法思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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