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行为,加强销售
队伍的合规建设,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稳
健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营销
员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监管政策的要求,
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实际需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
“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
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
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
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个险渠道的营销员违规行
为处理。如涉及到司法案件或司法机关已经介入,应按照《保险
营销员案件查处工作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
2010〕460 号)
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采用
记分和扣款
两种方式(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