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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行为,加强销售

队伍的合规建设,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稳

健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营销

员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监管政策的要求,

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实际需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

“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

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

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

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个险渠道的营销员违规行

为处理。如涉及到司法案件或司法机关已经介入,应按照《保险

营销员案件查处工作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

2010〕460 号)

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采用

记分和扣款

两种方式(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