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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保险单/保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2、不定额保险
财产保险中,合同当事人事先没有协议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
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予补偿的保险。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
予补偿的保险。
103、开口保单/预约保险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
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
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104、孤儿保单
与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在离开公司之前所代理销售的有效保单。
105、小保单
不载明保险条款、并声明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的简化的保险单。
106、保险标志
保险人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投保人已经投保某个保险产品的标志。 
107、批单
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108、暂保单/临时保险单
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发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注:暂保单与保险单一样具有证明保
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109、标准保单
通常由权威机构制定,经过一定审查程序或备案认定的,由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具有统一格
式的保险单。
110、非标准保单
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客户需求自行制订的保单。
111、不可抗辩期间
保险合同生效且经过一定期限后的期间,在这期间以外保险公司不得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
理由解除合同。
112、犹豫期/冷静期
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
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113、保险期间/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114、追溯期
赔款发生制的责任保险单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限起始日期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注:对追溯期
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论是否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限提出索赔,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15、报告期
事故发生制的责任保险单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限终止日期往后延续的一段时间。注:若保险事
故是发生在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而受害人在报告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16、保险合同中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117、保险合同复效
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