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

  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房地产

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1、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申报制度:法律要求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本意之一是加强

契税等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

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按不低于税收机关确认的价格缴纳有关税金

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管理

  房地产转让的特征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况有:

  

1、 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须由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能因部分权利

人的请求而转让。

)

  

5、 权属有争议的;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为抑制投机性购房,国务院规定,禁止

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

自由转让,但无论转让几次,原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变。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