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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一建法规高频失分点(三)

12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要重点掌握。保证人往往是
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书)。保证的方式有两种:①一般保证;② 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法》规定的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的几种情形要掌握。

  5.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重点掌握,即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
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
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比较抽象,要认真理解记忆。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2)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
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
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②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的财产权;④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留置权的几种典型情形: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5)定
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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