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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我国商业

银行

破产的案例很少,但是有问题的银行却不少,要使我国银行业

走向

健康

发展之路,必须完善银行 破产 之路,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所必需经历的

过程和所要完成的任务。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企业,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任
何一家商业银行破产所牵涉的?

  关键词:银行破产;再生程序;重整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受到市场力量的约束,无法回避破产的风险。随着我国

金融

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在竞争环境中的经营风险逐渐显现。与此同时,银行在

社会经济中又处于特殊的地位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一旦破产将产生强烈的负外部效
应。所以,一方面商业银行应遵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强化
有效监管的实施;另一方面,如果银行出现问题真正到破产清算的地步时,会对社会公
众和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影响,增加社会信用成本,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程序还
需要寻求一套破坏性较小的解决方案。正是由于社会性,使得各方对银行的破产慎之又慎,
其结果是尽量避免银行机构破产。并且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初稿已经形成,
其预期的破产程序是,行政主导的接管为主,主要引导银行重整,尽量避免让商业银行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根据以上具体形势,构建与银行破产清算程序相辅相成的银行再
生程序是最好的选择。本文只是对银行再生程序这一构想的几个重点进行一般考察,并不
希望探究全部内容的技术细节。

  (一)接管制度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
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改组等措施。接管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一种手段,金融监管部门依
法对陷入危机的银行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其资产和业务
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恢复银行经营能力的法律行为。它是对出
现困难、濒临破产但有继续经营价值的银行采取的一种挽救措施。目的是帮助该银行恢复
正常经营,从而实现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64 条规
定:“商业银行己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

” 

因接管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38

条则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

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

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

保险

制度,商业银行一旦

出现信用危机必然会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通过接管这一法律手段,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
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通过对被接管银行的全面整顿和改组,使该银行能恢复信誉和经
营能力,防止被接管银行的破产。

  接管程序处置问题银行快速灵活,但其存在救助措施有限、救助力度不足的特点,因
此建议将银行接管的范围限定为风险程度较轻的银行,并且考虑通过以下情形进行判断:
1、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屡次违法经营,对存款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威胁的;
2、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安全和不稳健的经营行为,且严重损害存款人
利益及金融稳定的;3、由于银行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亏损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