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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行政复议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直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