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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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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 感官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 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见表 9-l)

表 9-1:理化指标(mg/kg)

  

项 目

  

指 标

饮液

固体饮料*

胶囊*

铅(以 Pb 计,mg/kg)

≤0.5

≤0.5(≤2.0)

≤1.5(≤2.0)

砷(以 As 计,mg/kg)

≤0.3

≤0.3(≤1.0)

≤1.0

汞(以 Hg 计,mg/kg)

——

—— ≤

( 0.3)

——(≤0.3)

食品添加剂

按 GB2760-86 执行

其它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标准执行

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 9-2)

表 9-2:微生物指标

食品种类

菌落总数

cfu/g.mL)

大肠菌群

MPN(100g.mL)

霉菌

(cfu/g.mL)

酵母

(cfu/g.mL)

致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