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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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 感官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 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见表 9-l)
表 9-1:理化指标(mg/kg)
项 目
指 标
饮液
固体饮料*
胶囊*
铅(以 Pb 计,mg/kg)
≤0.5
≤0.5(≤2.0)
≤1.5(≤2.0)
砷(以 As 计,mg/kg)
≤0.3
≤0.3(≤1.0)
≤1.0
汞(以 Hg 计,mg/kg)
——
—— ≤
( 0.3)
——(≤0.3)
食品添加剂
按 GB2760-86 执行
其它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标准执行
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 9-2)
表 9-2:微生物指标
食品种类
菌落总数
(cfu/g.mL)
大肠菌群
MPN(100g.mL)
霉菌
(cfu/g.mL)
酵母
(cfu/g.mL)
致病
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