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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定裁决制度探析

 摘要:本法定裁决是当前国际工程领域流行的一种有效性争端解决方法,最早出现于
美国,后由英国国内法确立,演变为一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制度。相对于其他争端解

 

决方式,法定裁决程序便捷、高效,值得我国在替代性争端解决制度的立法方面借鉴。

 

  关键词:法定裁决;争端解决;探析

 

  

 

  法定裁决的概念和名称

 

  
  法定裁决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的某些事项发生争议 ,
应该在争议事件发生起的特定时间内或者有权随时向中立第三方提交裁决;第三方有权
并有义务在较短时间内对该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
行;除非该裁决被仲裁或诉讼推翻,仲裁或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如果约定或特殊情

 

况下该裁决是终局性的,则当事人不能求助其他程序复审。
    法 定 裁 决 的 英 文 是 Adjudication 、 Statutory  Adjudication 或 Compulsory   Rapid 
Adjudication

。在我国它通常被称为 中间仲裁 。本文依据 Statutory Adjudication 这一英文名

”  

称将其翻译为 法定裁决 。如果从与仲裁相比较的方面考虑,可以名为 准仲裁 。

 

  
  英国、美国、WB

 

的法定裁决制度比较

 

  
  1

 

、法定性和强制性问题

  英国。根据《1996 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无论在当事人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法
定裁决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采用该程序,该程序是工程合同

 

争议的必经法定程序。
  美国。在美国,DRB 规则来源于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发布的指导规范,比较早的指
导规范是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在地下建筑中避免和解决争端》,经过历次修订。现
在实行的是争端审议机构基金会于 2004 年颁布的指导手册,该手册第二节第十章第一条
规定:在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可以规定 DRB 程序在争端解决的程序链中是一个必经

 

程序。
  世界银行。借鉴美国的经验,世界银行(WB)在 1995 年制定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
件》规定了 DRB 制度,该制度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在 2005 年世界银行颁布的《工程采购
标准投标文件》固定下来。

《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强制采用的合同

条件,因此该文件规定的 DRB 制度也是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强制性与英国的法定裁决制
度的强制性不同,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来源于国内法;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

 

度的强制性既不源于国内法也非源于国际法,而是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的附加条件。
  2

 

、时间要求

  英国。英国法对法定裁决程序的时间安排要求较严。根据《1996 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
建法》,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对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启动法定
仲裁,在通知后 7 日内选定一自然人为裁决者,并将争端提交裁决者,裁决者在收到申
请后 28 日内或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内作出裁决,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申请人同意可以延
长 14

 

日。

  美国。任美国,DRB 程序的时间安排由业主与承包商的工程合同及业主、承包商和
DRB 的争议协定确定。争端审议机构基金会 2004 年版指导规范就部分程序的时间安排作
了规定,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业主和承包商应该就争端审议机构的成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