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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建设

 

  【摘 要】重视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是建筑市场法制建设的辅助和补充,是有效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手段。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与完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必须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下面从几个方面阐述对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建设的认

 

识:
  1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目标。

  在目前阶段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目标为:建立一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择优选择
交易对象的平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失信者难以
生存发展,守信者赢得竞争优势;促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信用意识,自觉维护自
身的信用形象;政府掌握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状况,为科学合理的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

 

据;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做好建筑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2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2.1 统一规划。在住建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工作,避
免分散管理、重复建设。要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制定统一的建设方案,各地方和行业协

 

会步调一致,共同建设。
  2.2 分步实施。由于制度变迁伴随着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要求社会全体对每一项制
度安排作出一致性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在条件不太成熟,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
式的情况下,改革具有波及效应和风险性。因此,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实施应选择信用建
设开展较早的省、市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然后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国建筑

 

行业全面展开。
  2.3 

政府先导,市场运作。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安排与创新宜采用 强制性制度变迁 与

诱致性制度变迁 相结合的模式,政府是信用制度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建筑市场信用制

 

度建设应坚持政府先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2.4 协调配套,功能齐全。由于制度安排和创新需要付出时间、努力及成本,选择一种
制度意味着放弃与之相关的另一种制度,因此,除了要保证每一项制度创新的效率外,
还要注意制度之间的配套协调问题,使得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成为一个功能齐全、协调配套

 

的有机系统。
  3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体及职责分析。

  3.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国家建设部、各省、市、自治区的建设厅(委、局)等。其
主要职责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制定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等;建立政府政务公共披露系统;积极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作好信用

 

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并进行备案和监管。
  行业协会包括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装饰协会、监理协会和造价咨询协会等,各
协会要积极参与信用制度的建设,协助政府采集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建立行业内部

 

协调机制和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
  3.2 

 

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行为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检测、造价咨询、
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企
业和从业人员。这些行为主体既是被征信人,又可以是信用工具和信用信息的使用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