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
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
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
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
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
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
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
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