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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
物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
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商务
部部长   陈德铭
                                     发展
改革委主任 张 平
                                     海关
总署署长  盛光祖
                                     质检
总局局长  支树平 
                                      二
○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固体废物 进口 令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
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
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