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
物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
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商务
部部长 陈德铭
发展
改革委主任 张 平
海关
总署署长 盛光祖
质检
总局局长 支树平
二
○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固体废物 进口 令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
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
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