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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

2012 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

[2009]128 号)、《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

号)及《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

[2010]66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申请 2012 年度太阳能光电建

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为加快启动国内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市场,进一步提升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2012 年光电建筑应用政策向绿色生态城区倾斜,向一体化程度高

的项目倾斜,具体内容如下: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的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光伏发电。绿色生态城区应当以宜居、绿色、低
碳为建设目标,以居住功能为主,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绿色建筑应达到一定比例,从整体上实现资源节约利用
与生态环境保护。申请集中示范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在

2-3 年内推广规模不低于 15MW,并说明 2012 年可完成装机容量。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依托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机场航站楼、车站等建筑项目,应用一体化程度高的建材型、构
件型光伏组件,光伏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二、补助标准与资金拨付
  对建材型等与建筑物高度紧密结合的光电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暂定为

9 元/瓦,对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补助标准暂定为 7.5 元/瓦。最终补贴

标准将根据光伏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予以核定。
  三、有关要求
  (一)并网要求。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特别是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应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并推广微
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