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检查及标准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
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煤矿井下使用的各种类型的隔爆电气(含防爆小型电器)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3836—
200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凡是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一律判为失爆:
1.矿用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 。
2.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防爆电气)的外壳应无严重变形和锈蚀、裂纹、孔及砂眼等缺陷;
凹凸超过了规定
5 毫米及有开焊的;外壳厚度低于原设计 85%以下的;未取得防爆设备检
查合格证的单位,对外壳进行切割、焊补者;使用未经防爆部门指定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
生产的防爆零部件者:(指易失爆关键件),
外壳大修后无承修单位出产铭牌者,隔爆外
壳内不经批准随便增加元件或部件,使外壳烧穿而失爆;
3.防爆面:
(
1)防爆结合面的紧固螺栓:同一部位、同一规格且完整齐全。使用的弹簧垫圈与螺栓相同
规格,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若发现质量不好、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同一防爆面使
用的螺栓规格不一致即判为失爆。
(
2)静止式转盖、插盖式防爆面的光洁度不高于 0.3um,操作杆或转轴的粗糙度高于 3.2um
否则失爆,轴的隔爆面低于
1.6um 为失爆。
(
3)静止式部分的隔爆结合面和操作杆与孔的隔爆结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隔爆结合
面最小有效长度及隔爆结合面边缘至螺孔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达不到规定的为失爆;防爆
面缺防锈油的、防爆面有杂物的均判为失爆。
(
4)平面上口和圆筒型防爆结合面禁止有漆,若发现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有斑者为失爆。
4.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
1)缺螺栓或弹簧垫圈(或备帽)者;
(
2)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者;
(
3)螺栓或螺孔滑扣没有采取规定措施者;。
(
4)螺栓或螺孔生锈者;
(
5)螺纹连接长度小于螺栓直径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 1.5 倍)。
5.螺纹隔爆结构,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螺纹精度低于 3 级,螺距须不小于 0.7mm。
(
2)螺纹的最少齿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须符合下表规定。
外壳净容积
(L)拧入深度(mm)最小齿合扣数 I、IIA、IIB、IIICV≤0.15.06 试验安全扣数的 2 倍,
但不少于
5 扣。0.12.012.56(3)螺纹结构须有防止自行松脱的措施.
6.对于操纵杆的杆孔隔爆结合面,当杆径 d 不大于 6mm 时,接合面长度不小于 6mm., 杆径 d
不大于
25mm 时,长度 L 须不小于杆径 d, 杆径大于 25mm 时,长度 L 须不小于 25mm.隔爆结
合面的粗糙度须不大于
6.3um,操纵杆的粗糙度须不大于 3.um。
7.对隔爆电器设备外壳的紧固规定。为保证隔爆面之间连接紧固良好,其连接零部件应符
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