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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

进水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起诉获

案情:
2007 年 6 月,原告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

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

2007 年 6 月到 2008 年 6 月;另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

被保险车辆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第

九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等。2007 年 8 月,原告驾驶该车辆经一小区时,因连天暴雨,积水冲垮了院墙,路面积水
上升造成发动机进水受损,产生维修费

40000 余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于 2007

9 月只向原告支付了 900 余元清洗、换油等理赔款,拒绝对发动机进水的损失赔偿,并向

原告发出赔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有

“保险人对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终止”字样,原告在该

通知书上签字。原告虽然无法接受,但经过走访调查,原告发现,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对发
动机进水的情况拒绝理赔,因为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拒赔后,投保人大都接受这一结
果。然而原告还是无法理解,认为自己给车辆投保,就是为了出现意外能够尽量挽回损失,
保险公司拒赔没有道理。原告最终决定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诉求的损失是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合同明确约定,

发动机进水不属于理赔范围,故被告可不予赔偿;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

900 余元理赔款,

原告接受,且被告发出的赔款通知书载有

“保险人对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终止”字样,原告

自愿签字,表明其同意该赔偿结果,免除了被告的其他赔偿义务。故原告诉求应当驳回。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定了以上事实,认为:一、保险合同约定的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

动机损坏等

”是免责条款,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明确告知,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二、原告在

理赔通知上签字只是代表其领取了

900 余元赔款,而且该字样的字体大小与其他文字相同

不能起到提示原告注意的作用,所以该字样无效。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保险合同中约定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不予赔偿的条款是否有效;二、原告在被告的理赔通知书上签字是否免除被告的其他赔

偿责任;

本人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的思考和研究,认为:
一、本案保险合同所做的以上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