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变更范围包括 XX 高速公路项目的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
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环境与绿化工程、线外连续工程等的变更。
第二条
工程变更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确保
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
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业主批准或手续不完
备的变更设计一律不能交付施工。
第三条
项目的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同一分项工程
的设计变更,必须按一个变更设计报送处理,不得分割变更项目,改变变更设
计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
准,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查设计文件,广东
XX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
有关文件指令及交通部
2005
年第五号令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 变更的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
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
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设计的性质
1、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
内容欠周,必须加以增加,合并或局部修改的变更设计;
2、优化设计是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
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
可达到节省投资、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
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
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4、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规定进行的变更设计;
5、由于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起的设计变
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
应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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